公安局不具備正式的消防監(jiān)督查處職責
孫某、大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審行政案
(2021)遼02行終176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女,1977年5月10日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楊耀威,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杰、王旭,均系該局干部。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孫某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認定一審法院在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依據、法律適用情況下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違法。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認定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撤銷一審判決。認定一審法院在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依據、法律適用情況下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違法。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 具體內容如下: 1.裁定書第4頁稱:本訴的核心請求在于要求被告履行處理案涉小區(qū)消防問題的職責。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故原告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向被告提出于法無據。 大連市人民政府官網從2019年11月21日起實施至今的大連市市直部門權責清單中職權編號:CFGA00160000提示“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行為的處罰”仍在被上訴人權責范圍內,且權責清單中明確寫到:“待市應急管理局判定方案印發(fā)后,再行調整”(見證據1)。上訴人投訴時間為:2019年8月22日,被上訴人辦結時間為:2019年9月20日.被上訴人至今仍負責消防職責,作為行政訴訟主體,而不是市應急管理局。被上訴人對其權責清單是明確的,并對所做行政行為具有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故意隱瞞事實,一審法庭沒有應依法審理。 2.裁定書第4頁稱:其對民心網的留言有異議,因民心網作為政府設立的受理公民咨詢投訴的答復平臺,是為廣大市民提供便捷服務的,其答復行為并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因此答復行為亦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首先民心網早取消了。按照《遼寧省8890政務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實施方案》(遼政辦[2018]12號)和《遼寧省加快推進>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實施方案》(遼政發(fā)[2019]5號)的有關要求,為全面整合各級各類訴求渠道,建立覆蓋全省、標準統一、上下動的政務服務網上咨詢投訴體系,原民心網現已整合并入全省8890綜合服務平臺。 2019年6月6日18時,8890省級平臺已經正式上線,請在民心網投訴的群眾登錄遼寧政務服務網(××)8890平臺或者撥打8890熱線反映訴求問題。一審法院無中生有民心網,上訴人在起訴狀上明確表明投訴平臺為8890且附有投訴截圖(見起訴狀附件3,4),試問一審法院有沒有認真看過起訴狀?其次小區(qū)消防問題屬于非緊急類投訴舉報,全省公安除12389督察投訴舉報平臺外,僅保留8890投訴舉報平臺(見證據2),上訴人沒有其他平臺主張公民權利,且該平臺在被上訴人官方網站首頁,專門受理公民投訴舉報(見起訴狀附件3,4),被上訴人不依法履職,不作為,損害上訴人權益,上訴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只有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內部的意見交換等行政內部行為因欠缺對外性而才不具有可訴性。被上訴人對有利害關系公民關于消防問題的投訴舉報不履職、不作為,顯然是具有外部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沒有事實依據,更無法律適用。 二、認定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本案審理期間上訴人始終沒有收到被上訴人答辯狀,在沒任何依據情況下,一審法院故意拖到時限,明知違法,還不進行審理,依然下裁定。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故請認定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違法,請求貴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大連市公安局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本案經釋明,原審訴訟請求明確為要求被上訴人大連市公安局履行查處職責,履責之訴要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有權的行政機關接到正式書面申請,按法定程序查明事實,進行調查、聽證等,最后依據相關法條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而非簡單的網上投訴答復行為的審查。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規(guī)定,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是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明確本案被上訴人大連市公安局不具備正式的監(jiān)督查處職責。上訴人以“網上舉報投訴”來要求被上訴人大連市公安局履行查處職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審裁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少琨 審判員 車兆東 審判員 徐建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陽